2015年法律硕士刑法学练习题参考答案
一、单项选择题
1.C2.A3.C4.D5.D
6.C7.A8.B9.D10.B
二、多项选择题
11.BCD12.AC13.ABC14.ACD15.ACD
三、简答题
16.答案要点:
(1)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。
(2)没有得逞,即没有能够实现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基本要件。
(3)没有得逞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,即违背犯罪人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。,
(4)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(5)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。
17.答案要点:
(1)客体不同。前者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,即公民的控告权、申诉权、批评权、举报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;后者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。
(2)犯罪对象不同。前者的对象是控告人、申诉人、批评人、举报人;者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。
(3)行为方式不同。前者表现为滥用职权、假公济私,对控告人、申诉人、批评人、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;后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,向国家有关机关做虚假告发的行为。
(4)犯罪主体不同。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,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;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,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。
(5)犯罪目的不同。前者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某些合法权益;后者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。
四、论述题
18.答案要点: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的规定,犯盗窃、诈骗、抢夺罪,为窝藏赃物、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,以抢劫罪定罪处罚。理论上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。它包括三个构成条件:
(1)行为人实施了盗窃、诈骗、抢夺的犯罪行为。行为人实施盗窃、诈骗、抢夺行为,未达到“数额较大”,为窝藏赃物、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,情节较轻、危害不大的,一般不以犯罪论处;但具有以下情节的,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:第一,盗窃、诈骗、抢夺接近“数额较大”的;第二,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、诈骗、抢夺后在户外或者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;第三,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结果的;第四,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;第五,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。
(2)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。“当场”是指实施盗窃、诈骗、抢夺罪的现场,或者刚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。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”,是指当场对被害人或其他抓捕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,或者以当场实施打击或者强制相威胁。
(3)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,目的为是窝藏赃物、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。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上述目的对他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,不构成抢劫罪。
五、案例分析题
19.答案要点:
(1)甲、丁的行为构成了****罪一罪,不构成数罪;甲教唆丁实施****行为,并为丁的****行为提供了准备条件的帮助行为,丁接受教唆并实施****行为,符合****罪的构成要件,甲成立教唆犯,丁是实行犯,甲的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,不再独立评价。两人的行为成立****罪共同犯罪;丁在实施****中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,因为《刑法》明确规定****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****罪的结果加重犯,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。
(2)这一事实对甲、丁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。因为戊虽然不是甲、丁预期的犯罪对象,但这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,不影响定罪与量刑。
(3)不能对甲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。因为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,对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。
(4)甲不构成累犯。因为甲犯****罪是在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满以后,且没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。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此情形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,不是刑罚执行完毕,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。
(5)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,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;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代罪行的行为,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,成立自首。犯罪以后自首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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